在符合人道主义与伦理原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将对完成器官捐献工作的遗体进行合理且合法的医学处理程序,尽可能恢复其本来面貌。
对于已经表达遗体捐献意向的捐赠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联络相关接受机构进行接收;
而对于未曾表示过捐献意愿或者受赠条件无法满足的捐献者,则会受到相应地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的妥善安置和协助处理善身后事等服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