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要囊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现有利益,即被保险人/投保人现已实际获取的经济收益;
其次是合法而可预见的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所衍生出的今后有可能实现的经济效益;
再者就是责任利益,这主要涉及到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于在法律层面必须履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的保险利益;
最后则是信用或保证利益,这主要是指拥有权利之人对于自身信用安全所持有的保险利益以及负有义务之人在要求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信用保障时所体现出来的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