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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3-29 14:20:13 已帮助21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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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指在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用于实现男女双方的居住需求。
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先行估算出双方在婚姻期间所累计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金额,然后进行合理分割。
由于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理由,因此,应该在折损后,由其中一方按照剩余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金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次,是指定收益人确认为某一夫妻单独所有的保险利益。
这种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它与特定的人身关系相联系,应当归属于独享这一保险利益的夫妻一方,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物。
再次,是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实现的自然增值部分。
假如,一个公民在其结婚之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某处房产,那么,当他们最终离婚时,这个作为“个人财产的替代品”的房产应当仍然被认定为个人资产,从而其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自然增值也应核算为这个人的私人财产。
第四种情况是,当父母支付全部款项为子女购置不动产但未进行登记时。
在此情况下,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所提供的资金应视为对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予。
接受赠予的子女有权得到这笔赠款转化成的不动产的全部所有权。
第五种情况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权资助为其已婚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但产权登记在该子女的名下,此时,应视为仅向他们自己的孩子一方进行赠予。
第六种情况是,父母凭借自身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权证过户至子女一方名下。
在此情况下,无论不动产的过户行为发生在子女结婚以前还是结婚以后,只要不动产权国家登记簿上的名字是出资的父母自己的孩子,就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专属个人财产。
最后两种情况分别是,婚姻持续期间内,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提供的房改购房所有权;
或一夫妻一方亡故后,继承人成功继承遗产,那么,用自己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当被视为现生存者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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