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别:
首先,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遵循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的原则,是否订立保险合约全凭投保人自主决定;
而在社会保险领域内,保险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受到国家法规的严格约束,凡符合特定条件的国民或从业人员,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保费并享有相应的保障福利,这是由国家制定明确的法令条款直接规定的。
其次,作为经济活动之一,商业保险体现出明显的经营特征,即保险行业的运营商以追求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运营需要独立核算成本盈利及亏损情况,自主进行管理和决策。
然而,社会保险则视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致力于向广大民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且背靠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撑作为后盾。
此外,关于保险责任的涵盖范围,商业保险通常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商定,而不同保险项目下的不同险种,赔付的范围及其金额都可能有所差异;
相较之下,社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则通常由国家预先确立,这导致其风险覆盖面相对狭窄,且保障层次也较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