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中的一项重要表现形式,通常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而确定。
对于无法履行自己义务的两个或多个责任人来说,他们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全部责任。
在执行连带责任方面,存在以下几种可选的方式:
(1)分别式执行,即是将两个及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作为独立个体来处理,向每个人发放执行通知书。
这适用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具备完全履行债务能力的案件。
(2)挑选式执行,即在查清每个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之后,优先选择那些具有较高履行可能性的被执行人进行先行执行。
这种方法有着显著的成效,能够快速地完成执行任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广泛采用。
(3)转化式执行,即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前两种执行方式,并且根据事件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执行策略。《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