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涉案房产系双方婚后购置的共有财产,则拆迁后所得安置房亦应属两人共有,夫妻各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出合理分割安排。
若该涉案房产仅为一方单独拥有,那么拆迁后所得安置房理所当然归其个人所有,不得予以分割分配。
2、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内(包括婚后)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两人共同享有所有权: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来源;
经商或经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及对外投资收益;
因知识产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
继承和受赠与的财产过程中,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况外的所有财产;
以及所有其他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处置的相关财产。
至于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