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我们将会对本市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2.致力于监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所有主体的质量行为;
3.针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对建筑物使用功能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关键部位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4.针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材料、构造件、预拌混凝土以及相关备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5.全力以赴地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方面的验收过程,同时还要对整个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严密的监督管理工作;
6.积极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其他应尽的职责。《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