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公欲提出离婚请求但妻子并不希望离婚的情况下,为了证明夫妻感情并未出现裂痕,以争取到法院不判决离婚的结果,妻子必须尽可能地寻找相关证据。
这是因为判定夫妻是否可以离婚所需满足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若能有力地证明双方的感情依旧健在,法院自然不会作出离婚的决定。
因此,若是丈夫提供了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的证据,那么妻子应该尽力寻找相应的证据来推翻其证明力。
然而,若无法推翻丈夫所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被法庭所接受,那么法官将毫无疑问地根据法定程序裁定离婚,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对离婚有共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