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拥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凡了解案情实况者,均负有作证之责任。
倘若公诉方、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证人所述证言持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证人均需出庭证实其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乃是考量鉴定证人证言真实性与否的直接而高效方式,在任何一方对于证人证言持有怀疑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之时,应将其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