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若仅有一方利用其婚前财产进行购买,那么这座房屋便归属购买者所有,成为其个人财产。
无论该笔交易发生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只要购置资产确系婚前财产,均可视为买方的个人财物。
因此,不论何时何地购买这套房屋,由于其增值部分作为整套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并不属于夫妇间的共用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按惯例无需对此部分额外分配。
若是所购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房屋本身为夫妻共有财产,当面临离婚纠纷时将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处理,房屋增值部分不应单列为独立的分配项目。
然而,若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而婚后又由夫妻双方共担贷款债务,则便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释相关规定进行权衡调整了。
即: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出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和女方权益之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