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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民事诉讼的管辖、提起、当事人、执行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存在差异。环境民事诉讼亦分为起诉、立案、审理、作出判决和执行判决四个阶段,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了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024-03-28 09:10:03 已帮助8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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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并为了有效防范危险废物在贮存环节中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有责任与义务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此,特制定了本项标准。
这一准则是我国环保领域的重要国家级法规之一,旨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的环保水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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