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之商品犯罪”的界定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该种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是国家对于商标及其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另一个则是其他已注册商标拥有者的专有权。
其次,在尹观看法上,该类犯罪的客观因素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出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金额标准。
再次,在形势企划方面,这个罪行的实施者通常是一般性的主体,并不受到身份或是其他特殊条件的限制。
最后,从实质意义上看,这类犯罪所反映出来的主观动机,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正在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但仍决定将其卖给其他人的故意状态。
而所谓的“生产及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犯罪”,实际上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商标管理法规,将那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大规模销售,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水平的犯罪行为。
关于此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又可以做出如下划分: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种犯罪后,其违法经营金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违法所得的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以上,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法院就会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时判处或者单独罚款;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此种犯罪后,其违法经营金额达到了三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违法所得的金额达到了二万元以上,同时,又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时判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