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撤销权的有效期限我们需要了解几点具体信息。
第一,对于撤销事项的相关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其得知或应该得知此等事项开始起算一年之内未能主张撤销权,那么该项撤销权就将自动失效;
其次,若遭遇大额误会情况下的相应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得知有关撤销事实起算九十天内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同样面临着撤销权消失的可能性;
此外,若相关当事人受到胁迫而无法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撤销权申请的话,那么他们所享有的撤销权也会失去其合法有效性;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一旦某个撤销权的存续期限开始计算,除非有特别法作出例外规定,否则均应在当事人知晓且应当知晓该项权利产生之日起进行计算。
在整个过程中,均不应适用于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方面的相关规定。
当存续期期满之后,倘若撤销权仍然存在,那么它将自动失效。
其次,所谓的撤销权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合同效力进行变更或者予以消除的权力。
而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或者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达成的共同约定之下,一旦设立了这样一种撤销权,则其存在的期限必须遵守一定条件。
如果法律并未特别设定存续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起算。
当然,这并不涉及于法院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相关规定。
因此,即使在这些时间段内有任何其他情形出现,只要没有超过上述时间段,撤销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而过了这个期限,相对应的撤销权便会随之消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