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内从事相关法律服务的组织结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需拥有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正式注册的自身名称、办公场所及章程;
其次,具备符合本法设定标准的律师团队;
第三,要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人员具备一定的执业经验,并且近三年内无任何因违纪违规而被暂停执业的记录;
最后,律师事务所需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资产额度的设立规定。
对于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除须满足上述四项基本要求之外,还需要至少具备三位具备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发起人。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可选择采用普遍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进行设立。
合伙人根据其在该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对该事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情形,除了需满足前述的四项基本标准,发起人也必须是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
在此类情况下,设立人将承担针对律师事务所负债的无限责任责任。《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