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父母对子女负有的法定扶养责任,以及扶养义务所规定抚养金钱数量应以重视和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基本准则,因此当原先确定的离婚案诉讼协议或法院判处的抚养金钱数目已经显露出不足以满足日后供孩童衣食住行实际需求的局面出现时,子女必定拥有向父母提出申请提升抚养费的权利。
同时,通常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物价普遍上升,经济生活质量不断提升,过去确定的抚养金额难以达到未来若干年中实际需要并维持孩子们日常生活的标准。
2.由于孩子要上学校,或是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等各种原因,所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了前述特定金额。
3.存在其他任何合理正当的理由,必须予以增加。
对于能否减少或者免去抚养费的问题,子女可以基于特殊原因申请支付超过原定抚养金额的款项;
然而,那些负担抚养儿童责任的父母,只有当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才可以申请降低或者解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1.如果他们长时间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岌岌可危以至于无法按照最初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方式支付抚养费,但是子女的另一方抚养者却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的话。
2.如若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囚禁改善改造,他们将无力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承诺。
3.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或者父亲选择再婚,并且其后的配偶愿意承担其儿童所需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