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债务问题时,债务人选择拒不偿还借款,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协商方式适宜作为首选方案。
若债务人逾期未偿付欠款且双方已达成协议的还款时间已经到期,则双方可协商尝试分批次还款等等。
其次,若协商方式无果而终,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从追索欠款的努力中得到积极回应,此时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诉讼状等关键证明文件,向当地法院提出正式的民事诉讼请求。
即便法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判定债务人需归还欠款,但倘若其在判决生效后的合理履行期间仍然视若罔闻,坚持不肯支付相应款项,债权人便有权在此后两年的时间里,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考虑另行寻求支付令这一相对简单便捷的法律援助手段,进而为自己追回欠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