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逮捕令到正式开始审判的所需时长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其中罪名与案情的差异都有可能改变各阶段的进程时间,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时间界定也会有所区别。
比如说,若案情相对较简单的话,那么大概需要五到六个月的时间来进行全面的审理工作;
然而若是案情较为复杂,那么整个审判过程可能需要二年左右的时间才能完成。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任何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经历冗长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这三大重要阶段。
当遇到情况特别复杂的时候,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延期。
首先是侦查阶段,这个阶段的最长时间为37天。
接着移送到检察机关,在此间,检察机关有两次退回侦查的机会,每次持续一个月,然后再将案件移送到法院进行审查起诉,通常也是一个月的时间,但若遇特殊情况则可延长半个月。
最后,如果人民法院改变了管辖权的案件,那么就自法院从新接收案件之日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在变更完相关信息并移交给法院之后,法院才会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