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申请取保候审并未将拘留时间的长短作为其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只要相关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明确列举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对此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形:
(1)相应对象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同时适用某种附加刑;
(2)若此类人嫌犯涉及的刑期可能超过有期徒刑,然而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时不会对公众造成任何现实危害;
(3)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原因,以及怀孕妇女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如果他们接受取保候审也不会对公众构成直接的威胁;
以及(4)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或被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而案件尚且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申请取保候审就成为了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