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了疑虑,或者一方或双方的状况或抚养能力发生剧烈变动,那么无论哪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寻求改变孩子抚养权的裁定。
通常来讲,更改孩子的抚养权工作首先会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假如未能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递交诉讼请求,请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然而,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人民法院都会给予支持和认同:
1.与孩子共度时光的一方因为患上严重疾病或因伤势过重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2.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未尽到应有的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亦或是他(她)与孩子一起生活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有害影响;
3.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能够照顾好孩子的饮食起居及教育成长;
4.存在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要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