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TheftCrimes)须由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形态中有着明确而清晰的意图,即其意图侵犯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且行为人的实际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有通过欺骗行为实施诈骗的事实发生。然而,只有当诈骗造成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程度达到一定的量级后,方可定义其为犯罪行为;若损失程度未及此限度,则无法定义为犯罪。秉持着严谨和科学的态度,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通常依据诈骗造成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额度下设三个等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上述三种级别的额度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最后将调整结果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举例来说,在江苏省的司法实践中,如若某一诈骗行为致使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达到了6000元以上,便足以被视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然而,需要详细说明的是,谎言借钱这一现象若无非法占有的蓄谋之心,且经济资产损失规模未至于法律的追责范畴,那么该行为仅能被视为民事层面的欺诈行为,而非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