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时,当事者可以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或是诉讼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1.倘若双方在离婚事宜上已达成共识,包括对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配等事项,则可由双方亲自持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多数居民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正式离婚手续。
2.然而,若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将面临离婚抉择的一方有权向被告可供居住场所的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其实际居住地址不符的情形下,应遵守其常驻地址地的管辖规定。
在该情况下,若经法院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将会准许当事双方进行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