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各位根据法律明确要求,股东会会议之决策应按照股东们的实际出资金额按比例进行票选决定。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若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时则可酌情考虑其他因素。
其次,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除非本法对此有所规定,否则均将依照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当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调整注册资本增减幅度或是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时,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必须得到全部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支持。
最后,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他们所持有的每股股票都享有同样的一份表决权。
而股东大会在做出任何决策时,必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半数以上的票数支持才能通过。
对于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甚至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宜的决策,更需要得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支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