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重新步入婚姻生活而面临抚养费用过高的问题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调低相应的抚养金额度。
虽然大部分案例中较常见的情形是抚养费需要适当提升,然而在法律范畴内,也并不排斥减少或者豁免抚养费用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权利者为给付抚养费的一方。
当付抚养费的这一方遇到以下两种特殊状况时,他们就拥有向法院申请调低甚至豁免抚养费的合法权益:
第一,在抚养孩子的那一方重新找到伴侣并与之结婚,并且这个伴侣愿意独自或者共同承担起继子女的抚养责任之时,那么提供养育资金的另一方自然就可以适当减少或完全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再婚的继父母不再愿意承担或确实没有经济实力来支付这笔钱款的话,那么有义务供给赡养费的亲生父亲或母亲那一方仍需按照原来商定好的额度持续供应;
第二,负责提供抚养费的这一方在经历了某些新的变化之后,由于突然的经济困境而无法如期支付赡养费用。
然而这样的减免方式还是会有所限制,一旦他们的经济状况得到改善,重回支付能力的时候,必须及时恢复相关的抚养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