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中的明确条款,若某位或多位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至本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总和超过百分之十者,可基于以下任何一项原因提交关于解散本公司的诉讼申请:
首先是当股东会议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能顺利召开之际,亦或是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遇到严重困难之时;
其次是当股东们在进行投票决策时无法达成法定的或者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大多数票数,连续长达两年甚至更久无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议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之时,同时这种情况主要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严重的困境;
再次便是当董事会成员或者实际控制方存在着持续性的施压、欺骗行为,对股东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并且无法通过正常的股东会议或者股东代表大会途径来加以纠正;
然后是当公司董事会长期面临冲突,同时又无法通过该途径得到妥善的解决办法,直接导致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严重困难,有可能对公司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乃至已经或正在经历这一过程;
最后则是在其他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严重困境,如果继续维持现状会给股东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