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已经与配偶分居达到了三个月的期限,那么您有权提出离婚申请。
对于这类申请,您需要将离婚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寄送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然而,请注意,离婚申请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才能够被接受:
(1)作为申请人,您本人必须和该案有着直接的切身利益关联;
(2)作为被申诉人,您需要提供确切的身份信息;
(3)您需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详细合理的事实与理由支持这一请求;
(4)您的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范畴之内,且必须处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一旦您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有权在七天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并向您和您的配偶发出书面通知。
如果您的申请不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同样会在七天内向您发送不起诉裁决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
若经过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不可调解,则应当准许离婚。
如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累计达到两年以上,法院应依法允许离婚。
然而,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若双方仍然继续分居达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则应当重新准许其离婚。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对于何谓分居有严格的界定,首先分居的主要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合,其次,这种分居状态必须是长久持续的,不能因为工作派遣、出差在外、子女求学等其他原因短暂分开后又住在一起。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凭合同;
(2)夫妻双方书写的书面分居协议书,且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仅在得到对方书面确认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存在;
(3)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够证实双方感情不和进而分居的事实;
(4)证人为证,例如双方共同熟识的朋友或亲人,但由于证人与提供证词的一方可能存在利益关系,且分居属于夫妻间私密之事,因此单一的证人口供难以得到法院认可,需要其他确凿证据加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