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需要的才有)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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