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一般性的牙损伤,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综合计算,误工费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损失计算,护理费可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营养费是酌定的项目,可由各方协商确定。
3、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且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项目外,对于后续的义齿更换,可以按照法律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规定进行更换,至于更换的具体周期和费用,则可以根据安装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