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该办法适用于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也就是说,您和装修公司均适用该规定。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即装修公司应当将工资直接发给您本人,而不是“包工头“。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为装修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二者均为向您发放工资,装修公司和包工头对清偿您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您有权直接向装修公司要工资。如果装修公司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