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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上改名后,出生医学证明也必须要改吗

户口上改名后,出生医学证明也必须要改吗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4 04:21:18 已帮助228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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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上改名后,出生医学证明也必须要改吗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证明上明确写着:《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申报出生登记时必须出示此证明。
1、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
2、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之二规定,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 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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