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及不育的证明。
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六、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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