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如何承担责任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直接产生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委托人承担。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此为抗辩理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委托人及代理关系的披露,不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的法律效果,而是赋予了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
间接代理注意事项
(1)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当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来直接承担民事权利义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时,则直接适用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受托人承担,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的除外。
(2)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不能以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抗辩理由,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而且时间点必须是订立合同时。
(3)受托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委托人的披露,不对第三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法律赋予第三人对相对人的选择权,这也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