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2、判断股东出资是否全面应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点为准。即使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在公司成立后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但股东交付出资之时的实际价值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认定为出资无瑕疵。
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作价出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向公司交付,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变更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