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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20年和3年的区别

诉讼时效20年和3年的区别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4 06:47:26 已帮助11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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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20年和3年的区别
区别是两者的适用条件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3年,指的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提起诉讼,若不断发生新的侵权行为,则时效重新计算。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不中断计算。即使当事人不知情,自侵害发生之日的20年后,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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