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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01:24:28 已帮助28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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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3.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5.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6.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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