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序的抑制。近几年,随着民行检察宣传力度的加强,民行检察的职能逐步深入人心。
2.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后,大部分倾向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行部门的办案案源得到了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路经进行了限制,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
3.因此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环节的筛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抗诉案件办理数量。
4.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可以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当事人最后一个救济渠道,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一次为限,这时大量的信访压力将由法院转移到我们检察机关,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