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