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即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针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4.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该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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