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平等主体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财产自愿处分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协议。首先,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以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通信自由、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法律对基本人权的规定为内容的约定,显然是无效的;再如,涉及人身关系、
子女抚养、探视方面的内容,如果擅自剥夺
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也是不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忠诚协议的签署必然是不得存在胁迫、威逼的形势下达成的,否则,这种协议的达成也是无法认定为有效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忠诚协议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作的自愿分割,那么司法实践当中会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协议约定的内容的。忠诚协议是基于维护
家庭关系稳定和谐而签订,但事实上,忠诚协议并不能真正维护婚姻夫妻关系,夫妻间忠诚需要从自己的感情、责任出发。签订忠诚协议本身上就是对婚姻的不信任,即使签订忠诚协议,也不会加深双方的信任,反而或许会是心理上留下阴影。忠诚协议效力尚存在争议,即使签订也未必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签订忠诚协力或者对忠诚协议有质疑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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