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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故意伤害案例

警察执法故意伤害案例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8 09:01:40 已帮助36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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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故意伤害
定罪上分析,检察机关的定性并无明显不妥。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并没有明确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而是按照结果判定。依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即构成立案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或“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罪原本就包含了致人伤亡的结果,暴力执法致人死亡并不按照普通的故意伤害罪追责。

但量刑上的差异却难以经得起比较和检验。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相比,滥用职权致人死亡即便具有主观故意,其犯罪的危害性明显更大,但在量刑时却比故意伤害罪还轻,容易落得“官民不平等”的质疑。刑法还规定有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监所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两类罪名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最高刑为死刑。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一样,但由于治安警察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或监所人员,就出现量刑幅度上的天壤之别,刑责明显失衡必然冲击刑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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