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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地址变更怎么办

监视居住地址变更怎么办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8 03:39:41 已帮助41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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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地址
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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