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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合同纷争;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纷争;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纷争;
(四)承包地征收赔偿花费分配纷争;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纷争。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因未事实上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赔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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