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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风险

指示交付的风险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4 23:25:47 已帮助28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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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的风险
1、简易交付:

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

交付在前,买卖在后。

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

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

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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