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上诉费收取准则与民事一审案件受理费是相同的。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流程应当交纳的花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花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花费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判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子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主要是依据是现行的《诉讼花费交纳办法》和最高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怎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收取方式如下:
1、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是上诉人如果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则向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议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置;
4、上诉案件的具体收费准则按照不服一审裁判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计量方式参照《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的限定。《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限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裁判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怎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限定,当事人一方上诉,由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二审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议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限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置。此时如已超出上诉期,一审裁判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01-20 08:49: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