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愿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愿继承是由设立遗愿和遗愿人丧命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愿符合上述法律限定的有效要求,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愿人一旦丧命,他所设立的遗愿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愿的内容继承遗产。遗愿人能够在遗愿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愿;如果无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愿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愿人能够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愿执路人,负责执行遗愿。遗愿执路人通常是遗愿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愿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罚。
2019-01-03 06:07: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