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特征第
一,共有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有关系。共有共有依据共有关系而产生。无这种共有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有共有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限定,共有共有也能够商定,但该条限定的“商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限定。第
二,共有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共有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有享有权利。各共有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第
三,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受的义务平等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承受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2、夫妻共有共有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共有:(1)薪水、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2018-12-19 14:2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