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时限三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时限2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时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合同时限。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水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水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薪水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水准则。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限定的训练花费,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训练而支付的有凭证的训练花费、训练期间的差旅花费以及因训练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花费。
2018-12-13 13: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