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买下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限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同时限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到了房屋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买下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两方婚后一次性给钱,获到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只要夫妻间无事先对于房屋明确商定产权归隶属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给钱份额多少,该房屋均隶属夫妻两方共有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买下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获到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花费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置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工人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之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限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隶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有财产买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五)夫妻两方婚后用共有财产买下的(包括借贷)房屋,应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通常均等分配
2018-10-22 05:17: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