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做法的登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只是对当事人之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进行如实记载和确认,使得其合意发奏效力。该做法是中立的,不存在赋予申请人某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登记是以登记为绝对权奏效的要件;婚姻虽然隶属私权领域,基于私权自治的原则。结婚,为男女两方按照自己之意愿,选择中意之另一半,建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男女两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牵涉当事人身份的变换,与娃儿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需要肯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确认。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达到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实,各国历来均要求结婚需要具有肯定的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到公示的目的。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做法。具体行政做法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做法。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受,是婚姻登记机关针对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的具体行政做法。
2018-11-24 16:20: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