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联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限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娃儿抚养的问题,能够归纳如下:
(1)两岁以下的娃儿的抚养问题。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都处在哺乳期,通常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②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018-09-26 18:0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