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期间的财产应当隶属夫妻共有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限定,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续期间获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获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商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罚等权利加以商定的一种法律规则。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限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隶属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隶属夫妻共有。第18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商定的情况下,显然分家期间所得财产不隶属上述第18条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配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限定:“夫妻分家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018-08-11 12:51:00 回复